高新技术产品认证
通俗的看法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就是经营领域涉及到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但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则是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这意味着,可以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领域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根据最新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文件规定,以下高新技术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范围:
*电子信息技术
*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 航空航天技术
* 新材料技术
* 技术服务业
*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 资源与环境技术
*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地应配备骨干人员,保障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地区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